红网汉寿站3月29日讯(通讯员 丁涛) 为偿还高利贷,汪某与谭某合谋以出售房屋为由骗取他人购房款,但法网恢恢,骗局终被揭穿,汪某、谭某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3月26日,汉寿县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合同诈骗案。
2012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汪某与谭某以汉寿县龙阳镇夹某村村民罗某三兄弟正在修建的三栋房子系两人合伙开发为由,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将房屋出售给被害人马某、熊某、陈某,骗取人民币66万元。后两人又以开发房产急需资金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此为幌子,骗得被害人帅某、曾某人民币22万元。在短短3个多月时间,两人骗取他人钱财共计8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两人系共同犯罪,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在案发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为偿还高利贷诈骗他人88万元 主犯获刑11年)